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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火狐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13 04:04:59

产品介绍

  现将《连云港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监督与管理,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和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应急〔2020〕1号)、《市非煤矿山及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连安专〔2019〕1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应急〔2020〕2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整治提升方案。

  全力防范化解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环节安全风险,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摸清企业底数,建立监管台帐,组织自查自纠自改,开展专项执法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工贸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断的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和本质安全水平。

  (一)本方案适用于连云港市区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

  (二)本次整治重点是冶金等工贸企业内部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涵盖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各环节。

  (三)使用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使用企业分为重点使用企业和一般使用企业。重点使用企业是指原属于化工(危化)企业(分厂、车间等),后因其他原因转入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用于自身生产的;主要生产工艺为化工工艺的;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见附件1)数量达到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1/10的冶金等工贸企业。一般使用企业是指除重点使用企业以外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冶金等工贸企业。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使用企业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重点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率和特种(高危工艺、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操作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一)使用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台帐。重点使用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使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装置、生产工艺变更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

  使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特点和原辅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工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二)使用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要求,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考核,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重点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执业能力培训考核,依法依规持证上岗。

  使用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技术技能、应急救援知识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职工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转岗、离岗重新上岗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均应针对性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三)使用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做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用企业原有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落实。

  重点使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使用企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分别报市(县区)应急管理局。

  重点使用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重点使用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使用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使用企业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连应急〔2020〕23号)等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实现企业安全行为规范化。重点使用企业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安全标准化二级创建;规模以上一般使用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安全标准化三级创建;规模以下一般使用企业应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标准化创建。

  (五)使用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连云港市工贸行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意见(试行)》(连安监〔2017〕19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标准化创建,扎实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创建,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并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隐患定期排查、评估、报告、整改资金使用、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等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创建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的核心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六)使用企业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等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从业人员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辨识工作。

  (七)使用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使用企业尤其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应对本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装置实行重点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控制室、办公室、宿舍、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并应与其他生产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八)使用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等有关要求,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排风装置连锁;高危储罐以及高危工艺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动化控制。

  使用企业使用煤气发生炉、氨分解装置(液氨制冷)、液态气体(液氧、液氩、液氮、丙烷、液化气等)储罐和储罐区以及乙炔、天然气钢瓶等的场所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等相应规定。

  (九)使用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苏安监〔2016〕146号)等有关要求,强化外包作业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企业对其发包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存在多个承包方时,使用企业应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施工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十)使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编制本企业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其中重大危险源预案单独编写。使用企业对本企业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形成书面评审(论证)纪要,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十一)使用企业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十二)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必须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的(以下统称专用仓库),专用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防火间距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执行。专用仓库应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等国家标准,严禁各种禁忌物料的混存混放。

  (十三)使用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煤气、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作业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并履行告知义务。

  (十四)使用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审批管理制度。对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尤其是涉及到“两重点一重大”的,要严格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实施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使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使用企业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体系,聘请化工、安全、仪器仪表、自动化等专家参与日常安全检查,制定专家检查计划,完善专家检查台账,妥善留存专家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

  (十六)使用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苏政办发〔2019〕86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上报县区应急管理局。

  (十七)重点使用企业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方案建议。重点使用企业应将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留存备查。

  (十八)重点使用企业应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应急〔2020〕1号)等有关要求,提高企业的安全自动控制水平。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区、库区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应根据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储存形式和可控程度等,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自动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在保护层分析(LOPA)的基础上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十九)重点使用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18)等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定期检测检验等工作,落实安全监控管理措施。

  重大危险源使用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苏应急〔2019〕88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及行业有关要求,推进建设运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企业安全风险分区分级、生产人员在岗在位、生产全流程管理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时管控人员、车辆、物料流向,实时监测监控重大危险源、重要场所、重要作业过程,以及设备设施和工艺参数,实现自动报警、自动预警和跟踪消警,实现人员全覆盖,责任全落实,促进企业产业工人岗位技能、全流程自动化和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提升。

  (一)部署排查阶段(至6月底)。各县区要结合《市非煤矿山及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连安专〔2019〕1号),将本方案具体要求传达到乡镇(街道、园区)、每一个企业,在企业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组织乡镇(街道、园区)深入企业开展排查,参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切实摸清使用企业底数,全面分析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风险,建立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清单和档案。使用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整治提升方案,组织召开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更新、完善《连云港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表》(见附件2),如实反映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品种、数量及危险性等)和重大危险源等情况。

  (二)自查自纠阶段(至8月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使用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充分发挥本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作用,适时深入使用企业,帮助使用企业解决在自查自纠中遇到的难题,切实提高工作成效。使用企业应按照本方案整治要点,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纠,深度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不足,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应急预案,完成整改闭环后实施动态分级管控,并及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情况、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隐患自查和整改结果等情况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技术力量弱的使用企业要引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或聘请专家参与排查检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至10月底)。各县区在使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重点使用企业重点查,通常用企业随机查的方式,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对照部署排查阶段建立的监管台账,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全面、走形式、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责任。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执法文书,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因隐患整改不到位酿成事故。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按《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连安〔2019〕15号)规定进行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总结提升阶段(至12月底)。各县区要认真总结此次使用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谋划长效治理机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隐患问题,要力争在年底前形成工作闭环。市局适时督查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通过检查使用企业台账资料、自查自纠、县区行政执法文书等,进一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推进落实等方式,深化调查摸底,认真梳理、统计、确定辖区内重点使用企业和通常用企业名单,及时了解使用企业问题整改进度,掌握和解决使用企业整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抓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深入自查自改,深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标准化达标升级等工作,积极培养、引入安全管理技术人才,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危机意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企业要认真吸取近几年发生的吉林“6?3”、上海“8?31”、枣庄“3?27”、济南“11?12”、三门峡“7?19”、昆山“3?31”等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到我市使用企业具有面广、量大、类杂、点散的特点,部分企业存在厂房老旧、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的后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三位一体的模式开展执法检查,根据企业主要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突出重大风险隐患,认真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切实提升规范执法、精准执法的能力素质和实际成效,针对存在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实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外包作业不规范、未落实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的整改要求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强化警示惩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连云港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连安办〔2016〕111号)、《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连安监〔2017〕140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不落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经查实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律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因自查自纠走形式、安全风险隐患整治不彻底、执法查处不严格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坚决倒排责任,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社会化服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连云港市工贸领域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办法(试行)》《连云港市工贸领域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采取多种措施,搭建服务平台,鼓励使用企业自主选择安全服务机构,定制化引进安全服务,解决使用企业安全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帮助使用企业组织集中整治,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持续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强化组织协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国务院督导组和省督导组进驻我市开展专项督导为契机,以市非煤矿山及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主线,统筹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创建,调动发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力量,推动解决使用企业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隐患。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监管执法、报告备案等手段,提高使用企业对隐患、问题自查自改、主动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责任意识。

  各使用企业的《连云港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表》必须电脑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6月30日前报送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县区于7月15日前将辖区《连云港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表》汇总、汇总表加盖县区局公章,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于12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1.关于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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