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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6) 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长期存在 地方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来源:火狐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27 02: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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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6) 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长期存在 地方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2020年9月3日,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阿拉善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近期,在对阿拉善左旗开展下沉督察时发现,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兴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通过旁路设施偷排废气、未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淘汰落后生产的基本工艺装备、违规取用地下水及违规处置固废等问题,长期“带病”生产,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兴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煤化公司”)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西煤集团”)的子公司,位于阿拉善盟阿左旗宗别立镇。2005年,企业年产30万吨超低灰精煤及年产8000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兴泰自备发电厂项目建成投产;2013年,古拉本矿区年产20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一期年产3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建成投产。

  兴泰煤化公司年产8000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和年产3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炭化工段私自设置了6套烟气旁路,其中5套隐藏于地下或安装于高处,非实地细致勘察很难发现,烟气旁路设有手动滑轮开关设施,开关很方便快捷,废气可不经污染设施处理直接排放。同时,兴泰煤化公司为了达到偷排的目的,投运多年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现场督察时,炭化工段烟气正在通过烟气旁路偷排,对周边大气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污染。

  兴泰煤化公司年产8000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和年产3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活化工段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湿法脱硫设施,活化炉烟气直排;碳化工段尾气脱硫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将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变更为简易的单碱(氢氧化钠)脱硫工艺,擅自降低标准;煤炭洗选工段上料口未封闭,除尘设施未运行;贮煤场部分物料未采取防扬散措施,生产期间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环评要求企业应建设二段式煤气发生炉,用于兴泰煤化公司年产8000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和年产3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预氧化工段、炭化炉、耙式炉和焚烧炉生产辅助燃料。但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实际建成三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仅配套建设了旋风除尘设施。按照《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规定,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属于淘汰类生产的基本工艺装备。

  兴泰煤化公司年产30万吨超低灰精煤及年产8000吨煤基活性炭项目未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年产20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阿拉善盟水务局批复,同意生产水源为塔尔岭水库和太西水库的地表水,但阿拉善左旗水务局在企业未重新报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向企业核发取水许可证,违规同意取用二道岭井群浅表层地下水作为生产水源。该企业长期违规取用二道岭井群浅表层地下水、矿区疏干水,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使用地下水”的要求。

  兴泰煤化公司生产过程产生大量的煤矸石、灰渣、煤泥等固体废弃物,未按环评要求做综合利用,主要是通过堆存、填埋等简易方式来进行处置。自备电厂灰渣和煤气发生炉气化炉渣等全部运至长沟煤矿采空区治理项目,在未做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回填;自备电厂水处理车间西侧空地露天堆存约20个盛装废机油的铁桶,危险废弃物贮存不规范,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兴泰煤化公司作为当地大型煤化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生态环保主体责任严重缺失,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生产废气,不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常使用淘汰类落后生产设备,违规大量取水,随意处置固体废弃物,对周边包括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内的生态环境构成威胁。

  地方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阿拉善左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不力,对企业私设旁路偷排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缺失、固体废弃物不规范处置等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查处,导致企业长期“带病”运行;阿拉善左旗作为全区缺水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不严,违规核发取水许可证,导致企业长期违规大量取水;阿拉善左旗工信部门作为淘汰落后生产的基本工艺装备的牵头单位,工作推动不够,导致企业长时间运行已于2011年明令淘汰的设备。

  针对以上问题,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进一步查清问题、厘清责任,继续做好后续督察工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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